子女尽孝道,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然而,清城区人民法院在赡养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发现社会对赡养老人普遍存在几个误区。澄清这些误区,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拥有欢乐祥和的晚年生活。
误区一:外嫁女不赡养
外嫁女不用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这是普遍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一种思想观念,尤其是在农村地区,这种观念更是根深蒂固。“养儿防老”、“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养老只是儿子的责任,嫁出去的女儿就成了婆家的人,与娘家就断绝了权利义务关系,不用再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了。这种思想的存在究其原因就是封建残余思想的作祟。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里的子女既包括未婚子女,也包括已婚子女,并未将外嫁女排除在外。外嫁女仍然是父母的女儿,这种血缘关系并不因出嫁而改变,因此外嫁女仍然应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
误区二:父母再婚不赡养
俗话说“改嫁的娘,倒掉的墙”,父母再婚后,子女往往以父母再婚未经其同意或再婚后已有配偶扶养为由拒绝赡养,那么父母的婚姻关系发生新的变化后,子女到底还有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呢?
答案是肯定的。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发生变化而终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因此,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父(母)再婚后,如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子女仍然必须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误区三:不继承遗产不赡养
有的子女认为如果自己没有继承父母的遗产,那么相应地也不用承担赡养的义务,因此以放弃继承父母遗产为由,拒绝赡养父母。这种做法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不因子女放弃继承而免除。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误区四:继子女不赡养
对于生父(母)已经和继母(父)离婚的继子女而言,其是否还需要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这取决于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有无形成抚养关系。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虽然是以生父母与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为前提,但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后,它是一种法律拟制的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解除,但不能认为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之间的婚姻关系一旦解除,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自然终止。
在通常情况下,受继父母抚育成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双方关系原则上不能自然终止。但是如果双方关系恶化,经当事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成年子女还是应承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晚年的生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