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虚假诉讼试图逃避执行,被告人刘某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据悉,该案是我院审结的首宗拒执入刑案。
作为对弟弟刘某艺欠他人借款及利息590万元的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刘某文却一直未按期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甚至在其财产被法院依法查封并即将分配的情况下,为减少损失,自以为聪明的刘某文竟然伙同他人虚构债务,通过补签虚假的《借款合同》、《借据》、《确认书》、《承诺书》等材料,并把《确认书》的落款日期倒签,然后由他人持上述材料起诉,通过法院调解迅速进入执行程序,并得以在执行分配方案中确认可分配到刘某文被查封财产拍卖款中的4048954元。事发后,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刘某飞才向法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放弃执行裁定中对被告人刘某文的执行。以上行为人的虚假诉讼行为侵害了其他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致使曾某生诉刘某艺、被告人刘某文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生效调解书和执行裁定书一直无法执行,严重妨害了法院正常的执行活动。2018年2月5日,被告人刘某文的家属代为与曾某生达成了还款协议,取得了曾某生的谅解。
我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文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是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放被告人于社会上改造,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我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后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凡试图隐藏、转移财产或虚构债务逃避、对抗执行,情节严重,导致判决、裁定中载明的执行义务无法得到及时有效履行的,将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研究室 麦焕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