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起,被告人魏波通过官方途径购买相关教程视频,用技术手段将相关课程存放在其使用的账号为“小小菜花汤”的百度网盘上,以吸纳会员的方式在微信及QQ群等吸引客户缴纳约4500元成为“终身会员”。成为“终身会员”的客户可以永久通过被告人魏波提供的百度网盘链接学习湖南咕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视频教程。经鉴定,被告人魏波在其百度网盘共上传侵权视频77351部,获取违法所得20余万元人民币。
裁判结果
被告人魏波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录音录像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根据被告人魏波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魏波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并继续追缴被告人魏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该案为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被告人借助互联网的快速传播特点,增大了取证难度,加剧了法益侵害程度,而且侵权视频数量高达7万余部,短期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20万元,传播范围多达10余省份,社会危害性远超过普通著作权犯罪。法院在判决中对其复制、发行他人录音录像作品的行为作出了准确认定,最终判决实体刑和财产刑,彰显了我国严厉制裁涉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决心。
熊某等侵犯软件作品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系国内较早从事A0I光学自动检测仪研发、生产及销售的公司,熊某、陈某伟、曾某、童某林均系该公司职工,后四人先后离职。熊某离职后成立深圳市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设备公司),生产贴片仪等设备。2015年,熊某、陈某伟、童某林合谋利用从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盗取的软件,生产与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A0I自动光学检测仪同类产品用于销售牟利。2016年11月前,熊某、陈某伟、童某林分别占股34%、33%、33%,熊某负责主持深圳某设备公司全面工作,童某林负责销售,陈某伟负责产品零配件的采购,曾某负责产品的生产(不占有股份)。2016年11月,童某林离开深圳某设备公司,童某林的业务由陈某伟合并负责,曾某获得童某林手上的15%股份成为公司股东,至此熊某占股52%,陈某伟33%,曾某15%。经审计,熊某、陈某伟、曾某、童某林共生产和销售侵权A0I自动光学检测仪694台,违法经营数额39234036.65元,违法所得数额18327848.6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深圳某设备公司依法起获8台侵权自动A0I光学检测仪(每台价值53061.51元,共价值424492.08元)。经鉴定,深圳某设备公司生产、销售的A0I自动光学检测仪所使用的软件与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软件具备同一性。
裁判结果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熊某、陈某伟、曾某、童某林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予依法惩处。到案后,被告人熊某、陈某伟、曾某、童某林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4人与被害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公司的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4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的法律规定。综上,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处罚金1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02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处罚金1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00万元;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处罚金5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7.5万元;判处被告人童某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处罚金3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3万元;随案移送的电脑、光盘、机器等犯罪工具,依法由扣押机关没收销毁。
典型意义
在数字经济时代,软件已经成为很多行业经济运行的血脉和灵魂,也是引领科技与产业创新的原动力。本案中,被告人通过盗取被害单位的软件,进行生产、销售A0I自动光学检测仪同类产品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单位的软件作品著作权,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法院在判决中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同时采取并处罚金、没收犯罪工具等措施,加大经济制裁,剥夺犯罪分子再犯能力,以有力的司法举措护航创新驱动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