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有关公款私存引发纠纷的案件时有发生。一些企业尤其是一些担保公司出于逃税、另设小金库用以支付佣金、提成、回扣、贿赂等各种目的,加之有关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往往只盯住这些公司和企业的公账进行监管,却很少甚至不对其法定代表人、股东或者员工的私账进行监管,致使很多原属于企业或公司的公款不走正规渠道通过公账进行往来,而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股东或者员工的私账进行资金往来,这种现象在民营企业中尤为普遍。其实,这种做法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对公司而言,存入私人账户的公款,根据物权法规定,对外是属于登记的户主所有,一旦该户主负债,该账户共有可能被查封或冻结并用以抵债,公司无权以该款属于公款为由对抗债权人。对个人而言,其将个人账户借给公司使用,“公款私存”将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在个人与公司之间,一旦双方产生矛盾或纠纷,也可能会因为这些剪不断理还乱的往来账款而官司不断。从2013年至2017年6月,我院就审结相关案件200余宗。由于这些往来账款账目处理不规范甚至管理混乱,不仅影响了金融秩序良性发展,还给这类案件的审理带来极大的难度。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最高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指出,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为规范金融管理秩序,防范金融风险,预防纠纷,我院建议:一是有关监管部门应对于此类“公款私存”现象给予高度重视,提高对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的认识,充分发挥监管部门的监督作用,加大对企业和公司的管理,除对这些公司和企业的公账进行监管外,对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和主要骨干员工的私账也应一并进行监管,如发现这些私人账户资金往来频繁而且金额过大等异常现象的,应着手加以调查。二是加大监管处罚力度。一方面商业银行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利用信贷、现金及加罚息等措施,制止“公款私存”;另一方面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规范储蓄业务竞争,对发现的问题根据《商业银行法》有关条款严惩不贷。三是对于有“公款私存”单位的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一经查实,触犯法律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四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公款私存”违法性的认识,同时,设立对此类现象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查实的给予必要的奖励。(研究室 麦焕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