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源潭法庭驳回了一起重复诉讼的案件。
原告刘某于2013年10月入职到被告清远某陶瓷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月薪3500元。2015年被告公司经营不佳,陷于停业状态,并拖欠刘某2015年7月份工资2164.92元,2016年10月刘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索劳动报酬。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某与其他1091名员工已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本案被告支付2015年5月及以后相关工资、奖金、经济补偿金等款项(其中包括刘某在本案中主张的2015年7月份工资),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清城法源民初字第225号民事调解书,对原告刘某包括本案在内的诉讼请求已经调解处理,现刘某又再次以同一事实理由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依法予以驳回。审判后,原告刘某未提起上诉。
法条链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以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源潭法庭 毛敏灵、麦焕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