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很多创业者在创业初期资金或能力有限时,往往会找身边的朋友、亲戚,各自出资、出力合伙做生意。一起开店、合伙投资某个项目。合伙创业集中了零散资金,综合了各人技术能力,实现了资源共享,本是非常好的事情,但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一些合伙人往往会因为决策和利益上的分配产生矛盾,从而引发纠纷。
“以利者交,利尽则散”
陈某和麦某原挂靠广东某工程有限公司,各出资一半合伙承建了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政府的清城区飞来峡镇水毁修复工程和飞来峡镇高田社区坳头大桥工程项目,后因各种原因双方达成《合伙协议》,协议约定陈某退出水毁修复工程,麦某在收到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政府首笔项目款的3个自然日内退回陈某投入的6万元。陈某则负责两处工程的日常协调、验收、结算、收款等工作,麦某在工程验收合格并收取工程款后向陈某支付报酬20万元。该两处工程均已验收合格,麦某已收到工程款,但却未向陈某返还投资款和支付报酬。陈某以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状告合作伙伴麦某,请求其支付投资的6万元、报酬20万元及利息。
被告答辩称,原告知悉被告承包了涉案工程后提出了各出资一半合伙承包工程,并向被告支付了6万元的所谓投资款,而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所谓原告负责工程的协调、验收等工作,原告是在以非法方式进行,故该应认定为协议无效的,且工程尚未完工验收,被告也未收到工程款,因此,不应当支付工程款的报酬,基于原被告原为好友关系,同意退还原告所谓的投资款6万元,但拒绝支付利息。
“人生贵相知,何用金与钱”
承办法官庭前仔细阅案件材料后,充分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原系相识多年好友,有着较深厚的情谊,希望能够在解决纠纷的同时尽可能修复二人的友谊,因此,制定了详细周密的审理方案,先到了涉案工程管辖的地方政府调查取证,与涉案工程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访谈询问,得到了大量而准确的材料。庭审时指导原被告双方积极举证,耐心听取了原被告的庭审意见,庭审结束后,法官与双方律师进行沟通,一起对原被告双方进行释法解释,耐心细致地做双方思想工作,消除了双方对立的情绪,并达成双方和解,最终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16万元款项,双方在法庭握手言和,不再追究该涉案工程的利益得失。(城区法院毛敏灵、麦焕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