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逃逸,男子因交通肇事和拒不执行判决被数罪并罚。9月11日下午,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了这起拒不执行判决及交通肇事案,该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张国恩担任审判长,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莫娟依法出庭支持公诉。
2000年2月12日,邓某龙在清远市1906线龙塘石角交界处与潘某有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造成潘某有死亡。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6日作出了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邓某龙应当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向被害人家属支付赔偿款100475.44元。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邓某龙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采取逃匿、躲藏等方式逃避法律责任,期间没有主动向人民法院报告个人财产情况,并且多次入住酒店、休闲会所消费及乘坐国内航班。
2017年12月16日,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邓某龙发出了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于2018年4月29日对被告人邓某龙采取了司法拘留,但拘留后其仍未履行法院的判决,公诉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又追加指控被告人邓某龙犯交通肇事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龙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邓某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邓某龙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据此,城区法院以被告人邓某龙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和交通肇事罪,对其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研究室李栩晴、麦焕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