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伤者考虑到责任方车主购买了保险,通过延长住院天数、过分治疗或治疗非交通事故造成的疾病等手段,妄图向车主和保险公司索赔高额的不合理费用,最终其自行扩大的损失被判自行承担。
2016年5月,被告郑某杰驾驶一辆小轿车与同向行驶由被告黄某丽驾驶的一辆摩托车发生轻微碰撞。被告黄某丽未及时停车报警处理,驾车逆向离开,被告郑某杰心生怒火驾车逆向追赶,最终追尾摩托车,并撞倒横过马路的行人叶某及其6岁的女儿陈某文,造成黄某丽、叶某、陈某文共三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叶某、陈某文当天被送往医院治疗,其中原告陈某文经诊断为皮肤软组织挫擦伤,住院172天,支付医疗费1万多元。
原告伤势并不重,但住院时间如此长,这一情况引起了承办法官的注意。经调查,医院在对原告的治疗记录中记载,2016年6月底原告青紫瘀肿消退,病情已痊愈,该院建议原告回家休息,遭原告家属拒绝;后经该院多次通知原告出院,均遭原告家属拒绝,坚持住院至2017年11月。此外,原告在6月底至11月的治疗记录中只产生床位费,没有任何治疗或用药费用。
在审理期间,法官考虑到原告年纪尚幼,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可能对其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为此多次组织原告父母、车主及保险公司调解,但原告父母坚持原来的诉讼请求,不同意调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在住院期间存在挂床行为,对自行扩大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为此驳回原告关于挂床期间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挂床行为、过分治疗等现象在交通事故纠纷中时有发生,此类不当的行为不但扩大自身损失,且浪费公共医疗资源,与当今构建和谐诚信社会要求背道而驰,不合法的诉求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请勿存侥幸心理!(民一庭郭晓君、麦焕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