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成功执结一宗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案,在汤法官多次耐心调解下,成功为申请执行人追回180万执行款。
2014年5月,何某平、张某增因偿还银行贷款的需要,向古某龙借款10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同日,古某龙与张某挺签订《质押合同》,约定张某挺提供其持有的清远某铝业金属制品公司10%的股权作质押,同时签订《保证合同》。古某龙依约向两人转账100万元,但何某平、张某增收取借款后,却没有按时还款,为此,古某龙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何某平、张某增向古某龙清偿借款100万元和利息及逾期违约金;张某挺、广东某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裁决承担连带责任。然而在仲裁生效后,何某平、张某增仍然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古某龙迫于无奈下向广州白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张某挺在清远某铝业金属制品公司持有股权,白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2015年,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我院执行干警依法查封张某挺在涉案公司的股权,但该公司拒不配合调查,被执行人又下落不明,导致不得不终结本次执行。
2019年6月,该案恢复执行程序。承办人汤法官立即着手股权的查封工作,多次与清远某铝业金属制品公司负责人进行电话沟通,要求其协助本院对张某庭持有的股权进行评估,清远某铝业金属制品公司则屡次质疑并拒不配合我院的执行工作。面对拒不配合的协助执行人,汤法官亲自赶到该公司的经营场所,当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警告其若拒不履行股权评估的协助义务,可能会面临罚款、拘留等严重后果。
考虑到清远某铝业金属制品公司是民营企业,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汤法官又先后多次对该公司负责人李某做思想工作,晓明利弊,告知其拍卖股权不利于企业后续发展。7月初,清远某铝业金属制品公司负责人李某主动联系汤法官,表示愿意代被执行人张某挺偿还欠款,但请求与申请执行人协商降低部分利息。
汤法官马上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经过沟通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和解,清远某铝业金属制品公司当场代张某挺还清执行款180万元,本案得以顺利执结。(陈智敏、汤振东、麦焕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