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不和,杨某明向我院申请与罗某媚离婚,我院判决双方离婚,女儿由罗某媚抚养,儿子由杨某明抚养,名下一处房产归杨某明所有,杨某明补偿房屋款250000元给罗某媚。判决生效后,女儿仍跟随父亲杨某明生活、照顾。而杨某明也没有将房屋补偿款支付给罗某媚。
因双方均不履行本案生效判决,两人各自向本院申请执行,杨某明申请将其携带抚养的女儿交回给罗某媚携带抚养,罗某媚申请执行杨某明房屋补偿款250000元。
两案承办人张鉴波和周文俊经协商后组织双方进行听证,双方当事人一见面便吵得面红耳赤,互相指责对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承办人考虑到两人因家庭琐事导致离婚,积怨较深,调解工作无法开展,于是暂停了调解。
为了彻底解决事情,化解两方的矛盾,承办人分别与两方当事人沟通,首先告知他们如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义务,将被纳入失信名单,严重影响其日后的生活及生产经营活动,严重者将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审判。随后又从孩子的角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双方化干戈为玉帛,达成和解协议,由罗某媚接回杨某明携带照顾的女儿,由杨某明支付230000元房屋补偿款给罗少媚了结此案。至此,两案圆满执结。(陈智敏、麦焕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