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法官你好,我找到被执行人梁某在岗头某个公司上班,你们快来处理。”星期一早上一上班,执行干警就收到电话请求黄法官带着执行干警前去把被执行人梁某带回执行局。
陈某与梁某原是同村关系, 2011年12月17日梁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陈某借款70000元,并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梁某诸多借口,称自己经济困难,故意拖欠借款。经协商,梁某承诺在2017年1月23日还款3000元以作借款利息,但到期后梁某仅支付2000元借款利息,对于剩下的本金与利息拒不支付。无奈之下陈某将梁某及其妻子诉至法院,案件胜诉以后,陈某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黄法官第一时间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向银行、房管、车管、国土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小车及有部分银行存款。黄法官及时查封车辆,扣划存款,以防财产转移,但车辆去向不明无法处理,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欠款,案件一下子陷入瓶颈。黄法官与申请执行人联系,能否找到被执行人下落,这样案件才能顺利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准确查找到被执行人,只能尝试去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走访。案件暂时终结本次执行。
2019年11月18日早上,陈某再次联系执行干警,称找到了被执行人梁某,请黄法官尽快去把被执行人带回执行局协商还款事宜。黄法官立即组织干警,在陈某的指引下,驱车前往梁某所在地。找到梁某后,黄法官即时表明身份说明来由,并将梁某带回执行局。
经过执行干警的释法明理,梁某坦白自己现况,希望能与陈某达成和解,不用去到司法拘留的地步,陈某表示愿意接受和解方案,从收到申请执行人的电话到和解,前后不到两个小时。(麦焕琼潘靖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