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执法事项
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处罚
二、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7日,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清城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莲塘小学南门附近商铺时发现清远市清城区某餐饮店存在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为。清城区城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规定,于2023年11月7日对清远市清城区某餐饮店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城区城执责改通字〔2023〕第0003070号),要求清远市清城区某餐饮店于2023年11月10日前按要求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2023年12月12日,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核,清远市清城区某餐饮店已按要求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三、处理结果
清远市清城区某餐饮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规定,清城区城管局于2023年12月12日对当事单位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粤清城城管罚告〔2023〕457号),告知了当事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当事单位未作陈述申辩。对当事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为,清城区城管局于2024年1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清城城管罚字〔2023〕457号),决定对当事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1000)的行政处罚。2024年1月31日,当事单位缴纳罚款,本案现已结案。
四、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2023年11月7日,清城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莲塘小学南门附近商铺时发现清远市清城区某餐饮店存在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为。清城区城管局于2023年11月7日对清远市清城区某餐饮店涉嫌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案立案调查。同日,清城区城管局对清远市清城区某餐饮店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城区城执责改通字〔2023〕第0003070号)和《调查通知书》(城区城执询字〔2023〕第0002571号),要求清远市清城区某餐饮店于2023年11月10日前按要求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于2023年11月8日9时到东城街金琴路188号东城综合执法办接受询问调查。清远市清城区某餐饮店经营者于2023年11月9日接受调查称,清远市清城区某餐饮店于2023年国庆期间开始营业,占地面积约144平方米,雇佣员工20余个,生产经营过程使用瓶装燃气和木炭,瓶装燃气和木炭都存放在厨房内,但厨房内没有按规定要求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经执法人员检查告知后,清远市清城区某餐饮店立即着手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2023年12月12日,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核,清远市清城区某餐饮店已按要求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鉴于以上事实和证据,清远市清城区某餐饮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规定,清远市清城区某餐饮店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应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清城区城管局于2023年12月12日对当事单位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粤清城城管罚告〔2023〕457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2024年1月8日,清城区城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清城城管罚字〔2023〕457号),决定对当事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1000)的行政处罚。2024年1月31日,当事单位缴纳罚款,本案现已结案。
(二)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清远市清城区某餐饮店作为个体工商户,从事餐饮生产经营活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清远市清城区某餐饮店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适用主体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依照本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适用的主体范围,是指一切合法或者非法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不论其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各项规定。
二是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处罚原则。对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场所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为,坚决依法处罚。本案中的经营场所面积相对较大,能同时容纳多人用餐,且所处位置位于学校周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一旦发生燃气泄漏且没有报警装置及时警示,极易引发火灾甚至燃爆,后果不堪设想。近年来餐饮等行业频发燃气爆炸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广大使用燃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务必按照相关要求,安装并规范使用合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防患于未“燃”,消除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