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执法事项
强制拆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的建设
二、基本案情
2022年2月18日,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清城区城管局”)行政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范某某在清远市清城区东城大道3、5、7号御景东方XX号楼XX层XX号平台上搭建两处建(构)筑物,涉嫌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其中,建筑物一为砖混铁皮屋,位于XXX号房屋的北面,长约5米,宽约2.5米,高约3米,占地面积约12.5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2.5平方米;建筑物二为钢铁结构玻璃雨棚,位于XXX号房屋西面,长约7.2米,宽约3米,高约3米,占地面积约21.6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1.6平方米。以上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约34.1平方米。
三、处理结果
清城区城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2024年8月5日,清城区城管局及东城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建设进行强制拆除,现已拆除完毕。
四、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2022年2月18日,清城区城管局行政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范某某在清远市清城区东城大道3、5、7号御景东方XX号楼XX层XX号平台上搭建两处建(构)筑物,涉嫌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清城区城管局向范某某发出《调查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2年2月23日携带相关资料到东城街金碧路188号接受调查。但范某某并未到场配合调查。2022年2月25日,在社区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并对此案进行立案处理。经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清城分局核查和函复,本案涉案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未申办规划报建相关手续。
当事人范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清城分局的复函等证据材料,清城区城管局于2022年3月29日和2022年3月31日依法向当事人留置和邮寄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对其作出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当事人范某某于2022年3月30日向清城区城管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申辩理由为1.涉案建筑物所在平台的使用权人为申诉人所有;2.该楼栋经常发生高空抛物,搭建建筑物能防止高空抛物。经复核,当事人所提及的申辩理由并不能证明涉案建筑物属于法律免于办理规划许可的情况,也不存在其他免除处罚的情形,故作出驳回其申辩的决定。2022年4月20日,清城区城管局召开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了听证笔录,但由于当事人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相关手续且提出的理由不含有法律免除处罚的情形,因此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2022年5月5日,清城区城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同时根据《清远市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现为《清远市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清城区城管局已书面通知不动产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涉案房屋暂缓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上述文书于2022年5月7日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必威比分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因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清城区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清城区城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并于2022年12月29日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再次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
前期,清城区城管局对涉案的违法建筑开展了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并进行了立案,同时积极与当事人约谈沟通,督促其自行整改。因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且不自行履行拆除义务,清城区城管局在履行了告知、决定、催告、强制拆除公告等法定程序后,最终决定对涉案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于2023年12月8日对当事人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当事人如不服强制拆除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必威比分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强制拆除决定的执行。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2024年8月5日9时,清城区城管局组织东城街办开展强制拆除工作,执法人员和专业清拆公司的施工队人员采取人工拆除方式对涉事平台的违法建筑物进行强拆。目前,涉案违法建设已拆除完毕,拆除后的建筑物垃圾已完成清理,涉案房屋的暂缓登记申请已解除,本案作结案处理。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八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逾期不拆除且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 履行义务的期限;(二) 履行义务的方式;(三) 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清远市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办法》第八条:“对涉嫌违法建设的不动产,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认定后,书面通知房产交易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暂缓办理房产交易或不动产登记、不动产转移登记(继承登记和生效法律文书转移登记除外)不动产抵押登记,直至违法建设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执行完毕并将查处结果书面抄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房产交易中心或不动产登记中心后,方可办理。”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一是遏制新增违建,消除存量违建。清城区城管局坚持舆论宣传先行,通过户外广告宣传、政府公众信息平台发布、志愿服务告知等多种渠道开展针对性宣传教育,努力营造“违建不如不建、迟拆不如早拆、强拆不如自拆”的执法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是实施违建强拆费用追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清城区城管局依法确定对完成法定流程具备强拆条件的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并启动追缴违建强拆费用程序。强拆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设备费、机械器具使用费等费用将统一纳入追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