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执法事项
对未按照规定路线要求行驶的行政处罚
二、基本案情
2024年5月20日,清远市必威比分网 洲心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巡查至清城区锦绣西路实地蔷薇熙岸楼盘附近时,发现清远市某运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驾驶车牌号码为粤R51XXX的重型自卸货车在运输余泥过程中存在未按规定路线行驶的行为。2024年6月27日,洲心街道办事处将清远市某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及相关查处资料移送至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清城区城管局”)。经清城区城管局执法人员调查,清远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已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已取得《城市建筑垃圾排放证》,排放证显示该项目运输企业为清远市某运输有限公司,行车路线为富强路-建设二路-003乡道-环城东路240国度-中环路。案发当天清远市某运输有限公司行车路线为万豪·博润花园-富强路-锦绣西路-实地蔷薇熙岸小区,清远市某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未按照规定路线要求行驶的违法行为。
三、处理结果
清远市某运输有限公司违反了《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清城区城管局于2024年9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城区城执行决〔2024〕8号),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2024年10月2日,当事人缴纳罚款,案件现已结案。
四、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2024年7月11日,清城区城管局对清远市某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路线要求行驶案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7月10日,清城区城管局对清远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发出《调查通知书》(城区城执询字〔2024第0004559号),要求清远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1日9时到清城区城管局案件室接受询问调查。根据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和提交的证据资料,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已取得《城市建筑垃圾排放证》,运输企业为清远市某运输有限公司,项目名称为万豪.博润花园2#、7#、8#、10#、11#楼─建筑垃圾排放,建筑垃圾类别为地下室余泥,有效期限为2024年3月8日至2024年9月4日。清远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作为运输单位已取得《清远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有效期限为2024年2月20日至2025年2月28日。涉案车辆粤R51XXX重型自卸货车已取得《清远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有效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车辆行驶证、驾驶证、道路运输许可证等证件齐全。案发当天当事人涉案车辆的行驶路线为万豪·博润花园-富强路-锦绣西路-实地蔷薇熙岸小区,车辆装载的余泥是从万豪·博润花园工地运出,准备在实地蔷薇熙岸工地倾倒的,但并未实际倾倒就被洲心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发现并制止。
鉴于以上事实和证据,清远市某运输有限公司违反了《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充分认识错误,主动悔过并认罚,并且未发生过实质性倾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清城区城管局于2024年8月28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城区城执行告〔2024〕6号),并于2024年9月6日直接送达当事人,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当事人未作陈述申辩。2024年9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城区城执行决〔2024〕8号),于2024年9月27日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于2024年10月2日缴纳罚款。
(二)法律适用
《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城市道路上运输煤碳、水泥、矿土、砂石、灰浆、垃圾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或者其他有效措施,并配备卫星定位装置,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不得沿途泄漏、遗撒和飞扬。”
《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运输煤炭、水泥、矿土、砂石、灰浆、垃圾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运输、未配备卫星定位装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要求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清城区城管局贯彻落实建筑垃圾“一案三查”监管制度,加强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各环节的执法监管。“一案三查”是指在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三个处置行为中,发现一个行为出现违法违规问题,追查其他两个行为的违法违规情况,一并对排放单位、运输单位和消纳单位等多方主体追究责任。
本着对建筑垃圾违法行为“全链条”执法原则,清城区城管局严查违法违规处置建筑垃圾行为,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工作,提高执法成效和全区人民环境品质,坚决守住生态环境底线。
在今后执法过程中,清城区城管局将继续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追根溯源、一案三查,严格查处建筑垃圾在产生、运输、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竭力维护市容环境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