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生猪养殖场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
一、案情简介
2021年,区审计局在开展清城区粮食安全跟踪审计时发现,某镇的1个生猪养殖场的沼液池没有配套建设防渗漏措施,存在当地环境受沼液污染风险。
二、法律分析
上述行为不符合《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