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指示精神,大力整治我区陶瓷产业生产前端环节的环境污染突出问题,全面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城区陶瓷原料集中配送基地,是指经政府统一规划的源潭镇洞尾、大龙苍口、高桥三个陶瓷原料集中配送基地以及大龙三夫田陶瓷原料开采和深加工基地,是清城区陶瓷原料破碎场、加工场、拌和场的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 洞尾基地是对德胜、大丰和丰圣等公司进行整合提升,并新扩建400亩的园区容纳符合入园标准的企业进驻经营,形成一个集破碎、拌和、深加工于一体的综合基地;大龙苍口基地是以大龙矿粉公司为中心,在整改提升的基础上进行整合扩容,形成一个集破碎和深加工于一体的产业基地;高桥基地是对兴和瓷砂加工场、方元公司等进行整合扩容,并按要求整改提升,形成一个集破碎和深加工于一体的产业基地;大龙三夫田基地是对新方向、宏丰和永盛等公司进行整合扩容,并按要求整改提升,形成一个集陶瓷原料开采和深加工于一体的产业示范基地。 第四条 清城区辖区内所有陶瓷原料破碎场、加工场、拌和场必须进入清城区陶瓷原料集中配送基地生产经营。依法取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牌无证经营的陶瓷原料破碎场、加工场、拌和场。 第五条 陶瓷原料开采场的原料必须进入基地进行加工配送,严禁陶瓷原料开采场私自将陶瓷原料配送至陶瓷企业,严禁陶瓷企业在厂区内设“三场”进行加工生产。 第六条 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企业,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入陶瓷原料集中配送基地进行生产经营。在陶瓷原料集中配送基地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达到一定生产规模和税收要求,其中: (一)洞尾基地原有企业以及新规划建设基地的原有企业,税收标准不少于2万元/亩.年。 (二)洞尾基地新建园区属于破碎区经营的企业,每家企业用地面积20亩,企业年产量必须达到10万吨以上、年税收40万元以上;属于水磨区经营的企业,每家企业用地面积10亩,企业年产量必须达到5万吨以上、年税收20万元以上;属于拌和区经营的企业,每家企业用地5亩,年税收5万元以上。 第七条 陶瓷原料集中配送基地的企业,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具备以下资料条件: (一)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手续; (二)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审批及验收意见; (四)节能评估审查材料; (五)林地使用证; (六)工商营业执照; (七)当地政府的审核意见。 第八条 陶瓷原料集中配送基地实行高标准规划、建设,实行严格管理,必须做到: (一)在基地建设过程中,周边必须用实体材料围挡,实行封闭作业;基地与道路建立不少于15米宽的绿化隔离带,种植乔木、灌木、花草等,绿化美化环境;工地出入口必须硬底化并完善清洁和排污设施;禁止在工地外堆放渣土、停放机械和在路边冲洗石料、搅拌混凝土。 (二)每个基地必须要建立污水处理站,对污水进行严格处理,要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标准后排放。属于工艺生产废水或场地冲洗水的污水,经厂区内的沉淀池沉淀后,可按清洁生产要求回用于工艺生产中,若向外排放的,要经厂区内的沉淀池沉淀后达到基地污水处理站进水要求才能排放至基地污水管网。属于厂区生活的污水,要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基地管网纳入基地污水站处理达标后排放。 (三)每个基地必须建立固体废弃物堆放点,严禁乱堆乱放。基地的企业也应有相应固定的固体废弃物堆放点,定期把固体废弃物清运至基地固体废弃物堆放点进行集中处理。 (四) 陶瓷原料集中配送基地必须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称重设备和洗车槽。视频监探设备、称重设备的监控信息与清城区货运源头监控平台、市交通运输局交通执法监控指挥和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平台进行数据对接,实时监控。洗车槽可安装自动喷洒系统或安装长15-20米,宽带4米,高0.5-0.8米的洗车槽并配备高压水枪、流动水源。 (五)陶瓷原料集中配送基地运输车辆必须使用交通运输部门核定的专用车,严禁超限超载、无牌无证运输,在运输过程中必须符合密闭要求,做好防渗防漏防扬尘工作。所有车辆离开基地前必须先冲洗干净,确保车辆轮胎和底盘无泥沙带出,禁止污染路面。 第九条 在陶瓷原料集中配送基地生产经营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相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一)企业必须建有污水收集管道或收集池,工业污水按要求处理达标后由污水处理厂排放到污水管网。 (二)企业厂区内生产的成品、半成品及其它陶瓷原料等必须统一堆放,其中散装陶瓷原料必须加盖工棚,在室内集中有序放置,不得露天堆放;要有相应固定的固体废弃物堆放点,要定期把固体废弃物清运至基地固体废弃物堆放点进行集中处理。 (三)企业必须做好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采用袋式或喷雾式降尘方式降低工艺设备的粉尘浓度,粉尘、废气排放需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的相关标准;要定时生产车间和厂区内道路进行清洁,实行全天候保洁。 (四)企业必须做好噪声污染的防治工作,生产营运期间噪声排放需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相关标准。 (五)企业落实“门前四包”,即在企业门口到主干道路范围内,包垃圾清运、包绿化美化亮化、包水沟畅通、包路面保洁。 (六)企业必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提供如实的装载、开票、计重等生产经营情况和资料,依法依规纳税,防止出现瞒报、漏报现象。 第十条 源潭镇政府作为陶瓷原料集中配送工作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陶瓷原料集中配送基地管理,成立陶瓷原料集中配送管理办公室,负责落实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指导企业进行生产建设,落实企业办理相关证照,加大对企业环保、安全生产、超限超载等行政执法力度。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清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联系人:朱小明 联系电话:3939376 邮箱:qing3939376@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