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印发 <关于全省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实施方案> 的通知》(粤民发[2015]37号)和清远市民政局、清远财政局印发《关于全市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清民福[2015]19号)精神,我区在2015年要建立健全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落实惠民殡葬政策,促进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我局草拟了《清远市清城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我们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2015年8月26日至9月1日,共7天。 联系电话及传真:3828120;电子邮箱:330561562@QQ.com;通讯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环城二路名都十三号楼清城区民政局办公室;邮政编码:511500。 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清远市清城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 (初稿) 根据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印发 <关于全省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实施方案> 的通知》(粤民发[2015]37号)和清远市民政局、清远财政局印发《关于全市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清民福[2015]19号)精神,为建立健全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落实惠民殡葬政策,促进我区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免费对象 在本区或异地死亡且遗体实行火化的本区户籍居民。 二、免费项目及标准 (一)遗体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 (二)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 (三)遗体消毒; (四)遗体存放冷藏防腐(3天以内); (五)租用遗体告别厅(小型告别厅); (六)骨灰盒(盅)(简易标准型); (七)骨灰寄存(1年以内)。 上述所列免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依照民政部《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告别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骨灰撒海服务》等有关行业标准,按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需提交的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需提交的材料: 1、死者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 2、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3、丧事承办人居民身份证; 4、本区户籍居民遗体在异地火化的免费对象,还需提供异地火化证明及基本殡葬服务费发票(含费用清单)。 上述第2款材料留原件,其他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二)办理流程: 1、本区户籍居民死亡后在市殡仪馆办理殡葬服务的,丧事承办人带齐上述材料,到市殡仪馆办理手续时,领取《清远市清城区免除户籍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并签名确认,在结算丧事费用时,由殡仪馆直接免除其殡葬基本费用。超出免费项目之外的其他项目服务费用由丧属自行承担。 2、本区户籍居民在异地火化的,丧主直系亲属或丧事经办人需持上述规定的证明材料,在3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街、(镇、场)民政办办理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报销手续。已在异地享受免费政策的,不再予以报销。 四、经费承担 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由区财政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省、市补助资金按上级财政收支规定管理,直接用于补充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本区户籍居民遗体在本市殡仪馆办理殡葬服务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部分先由市殡仪馆核对记账,定期与我区结算。殡仪馆按时填写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结算清册并附《清远市清城区免除户籍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申请表》(第二联)送我区民政部门审核,由区民政部门在费用结算清册上加具核对意见并盖章,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区财政部门按照审核确认的金额于次月15日前将资金划入市殡仪馆账户。 本区户籍居民遗体在异地火化的,其殡葬基本服务费由户籍所在街(镇、场)民政办审核报销,免除费用直接发放到丧属手中。在每年12月汇总集中(含当地民政办协助处理的无名尸殡葬基本服务费)报区民政局核定支付金额后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各街(镇、场)。 五、监督管理 (一)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所需资金,由区财政部门纳入年度预算,足额安排,专款专用,定期结算,并随免费对象数量增减和收费标准调整做出相应调整。 (二)区民政部门加强宣传,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协调市殡仪馆严格把关并提供优质服务,落实惠民政策。 (三)区民政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建立联合督查制度,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费用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11年7月实施的《清远市清城区免除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全省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实施方案> 关于全省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