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3〕19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农用地青苗补偿标准》(附件1)执行。
2.青苗补偿费按照《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农用地青苗补偿标准》(附件1)、《竹、木、果树补偿标准一》(附件2)、《竹、木、果树补偿标准二》(附件3)执行。
3.大型树木、名贵苗木及苗木迁移等补偿,按《绿化树移植补偿标准》(附件4)、《苗(花)圃、草场搬迁补偿标准》(附件5)执行,但实际补偿标准最高不能超过每亩30000元的标准。
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际情况计算。
二、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留用地的安置补偿(简称返还农民实业用地)
征收集体土地,按照《清远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清府办[2010]42号)的规定安排留用地。
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已经是集体所有性质的留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该留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而使用的,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货币补偿。
三、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补偿安置
(一)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宅基地或货币安置:
1.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可选择实行宅基地安置。宅基地房屋建设必须按照规划部门审批的详细规划实施建设。
2.实行宅基地房屋安置的,征收人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结构、面积、装修等情况,参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建筑重置价格》(附件6),依法制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方案,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3.根据被征收人的要求,经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协商,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不再安排宅基地。
4.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征收人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结构、面积、装修等情况,参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建筑重置价格》(附件6),依法制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方案,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二)对被征收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方式补偿。
对被征收集体土地上临时建(构)筑物、附着物、零星建筑及辅助设施参照《临时建(构)筑物补偿标准》(附件7)及《零星建筑物及辅助设施补偿标准》(附件8),依法制定具体征收项目的临时建(构)筑物、附着物、零星建筑及辅助设施补偿方案。
(三)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一次性支付不超过一年的临时安置费。
(四)被征收人的房屋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按照《房屋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附件9)执行。
具体补偿、安置办法,由征地实施单位与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的权属人协商,依法按程序制订。
房屋在征收土地范围内,但户口不在自然村,不参加农村生产和分配的在外人员,依法依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其他补偿方案
(一)迁坟按照《迁坟补偿标准》(附件10)执行。
(二)仓库厂房按照《仓库厂房补偿标准》(附件11)执行。
(三)绿化树移植按照《绿化树移植补偿标准》(附件4)执行。
(四)苗(花)圃、草场搬迁按照《苗(花)圃、草场搬迁补偿标准》(附件5)执行。
(五)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其他补偿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其他补偿标准》(附件12)执行。
附件:
1.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农用地青苗补偿标准
2.竹、木、果树补偿标准一
3.竹、木、果树补偿标准二
4.绿化树移植补偿标准
5.苗(花)圃、草场搬迁补偿标准
6.集体土地上房屋建筑重置价格
7.临时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8.零星建筑物及辅助设施补偿标准
9.房屋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10.迁坟补偿标准
11.仓库厂房补偿标准
12.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其他补偿标准
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请在2017年1月12日前将意见发送至:清城区重点交通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联系人:陈镇江,联系电话:3925833,邮箱:zhb3925833@163.com
附件:
汕湛高速公路惠清段飞来峡镇征收补偿及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