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敬老优待措施,保障高龄老人共享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津)贴制度的通知》(粤民老〔2011〕1号)和清远市政府《印发清远市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2〕51号)以及《清城区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纪要》(〔2011〕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
本办法所指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长寿保健金(以下简称“长寿保健金”)发放对象为:具有清远市清城区户籍、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下同)以上的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
(一)10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长寿保健金300元;
(二)90至99周岁的,每人每月发放长寿保健金100元;
(三)80至89周岁的,每人每月发放长寿保健金50元。
三、申请时限和变更调整
(一)初次申请:1.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以二代身份证出生时间为准)的老年人,应在当年出生日前提前1个月或以上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2.已年满80周岁或以上的老年人,随时向户口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二)档次调整:已享领长寿保健金的老人增寿至90周岁、100周岁时,由区、街镇两级核实后,自动发放相应档次保健金,无需另行申请。
(三)标准调整:我区长寿保健金标准如有变动,由区老龄办直接按新标准调整发放。
四、申请程序
(一)提出申请。长寿保健金应由符合条件的老人本人提出申请。失能老人可由其法定赡养人提出申请;福利机构收养人员可由福利机构为其代办;散居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老人可由村(居)代办。
申请者需提交老人户口簿、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当地镇街民政办指定银行的老人本人存折复印件1份;(红底)小1寸彩色相片1张;填写《清远市清城区长寿保健金申请表》,交村(居)委会审查、受理。
(二)村(居)委会核查公示。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后,应进行初步核查,并将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等基本情况在村(居)委会公告栏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填写核实意见,及时上报街镇社会事务办(或民政办,下同)。
(三)街镇社会事务办审核上报。街镇社会事务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区老龄办。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辖区内有老人增寿至90岁、100岁者,应提前一个月填写《清远市清城区长寿保健金档次变更表》报区老龄办。
(四)区老龄办审批。区老龄办在收到街镇社会事务办申报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档案资料发还各街镇社会事务办存档。
五、发放办法
由各街镇社会事务办联系当地银行,80周岁以上的长寿保健金通过银行按月发放。
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应在出生日前提前1个月或以上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满80周岁当月开始按月发放;
已年满80周岁或以上的老年人,当月20日前申请,下月起按月发放,当月20日后申请,最迟申请之日起第三个月起按月发放(并补发申请之日起第二个月的长寿金);
本市其他县区或本区其他镇街户籍已年满80周岁或以上的老年人迁入,辖区镇街民政办要与老人迁入前的镇街民政办做好衔接工作,避免重复发放。但是如果老人已按要求申请,由于村委会或民政办某种原因造成漏发的,原则上一定要从申请日第二个月开始计算补发。
六、终止发放
(一)终止发放条件:领取长寿保健金的老人去世或户口迁出我区的,终止发放长寿保健金。
(二)终止发放办理:1.自行申报。法定赡养人和村居委于老人去世或户口迁出10日内填写并上报《清远市清城区长寿保健金停发表》一式二份报区老龄办停发。2.直接停发。由各街镇社会事务办、区老龄办对辖区内高龄老人生存情况进行定期调查核实,对经查明确已去世或迁出户口者,停发其长寿保健金。
(三)终止发放时间:老人当月去世或户口迁出,长寿保健金下月停发。
七、资金筹集和管理
长寿保健金由财政部门建立专户专账管理,坚持专款专用。所需资金由区、街镇两级财政各负担50%,如市级财政有补助资金(一般是发放总额的10%-15%),由区、街镇两级财政各分享补助总额的50%,用于直接补助本级财政。区老龄办负责在当年测算出下一年度所需资金,报请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
八、工作要求
(一)在核定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等困难对象时,长寿保健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长寿保健金应全额用于高龄老人本人身上,赡养人及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和挪用。不得虚报高龄老人的人数,不得虚报或瞒报老人去世情况。一经发现,依法追究责任。
(三)各街镇、村(居)委要对辖区内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进行调查摸底,建立相关老人电子文档,对已申领老人名单实行动态管理。90至100周岁的津贴申请,原则上应入户核查。区老龄办应不定期对发放长寿保健金的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四)各街镇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定和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所需资金按时拨付,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到位。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的,要依法查处。
九、本修订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